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65-83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保护接地的范围 第四章 接地电阻 第一节 高压电力设备 第二节 低压电力设备 第三节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电力设备 第四节 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 第五节 其他电气设备 第五章 接地装置 第一节 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 第二节 变电所的接地装置 第三节 架空线路杆塔的接地装置 第四节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电力设备的接地装置 第六章 固定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第七章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按地 第八章 直流电力设备的接地 附录一 工频接地电阻的计算公式 附录二 名词解释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主要符号 Ef--发生接地短路时,接地装置的最大允许接触电势; Fk--同上,最大允许跨步电势; L--接地网水平和垂直接地体的总长度; n--水平放射形接地体的根数; R--工频接地电阻; r--与接地网面积等值的圆的半径,即接地网的等效半径; S--接地网的总面积; I--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 p--土壤电阻率; Pb--地表面土壤电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与设备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 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和地质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3条 电力装置按地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节约用铜。 第1.0.4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交流、直流电力设备接地设计。 第1.0.5条 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装置宜接地或接零。 交流电力设备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能对地构成电流闭合回路的直流电力回路中,不得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为电流回路的零线、接地线、接地体。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接地体以及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问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0.2条 变电所内,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