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评价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规范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设备制造、工业生产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和规程编制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各工业企业及其他具有制造、修理业务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的安全标准
第二章 评分办法 第五条 本标准由 10 个分项组成:即安全管理、文明生产、起重机械、机械加工、厂内机动车辆、生产用电、涂装作业、重点要害部位、梯子平台栏杆、作业现场管理
10 个分项的检查项目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六条 各分项安全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100 分,总得分应为各评分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第七条 检查评分表不得采用负值
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该项额定分数
第八条 在多人对同一项检查评分时,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分配原则:专职安全人员 为0
6,其他人员 为0
第九 条 在汇 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 式 计 算 : 分数该项目检查评分表实得分值汇 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分数在汇 总表中各分项项目1 0 0 汇 总表中得分应为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第十 条 考 核 、评价以 100 分为满分
检查中遇 有缺 项时,汇 总表总得分应按下 式 计 算 : 1 0 0得满分的分值之和实查项目在汇 总表中应各对应的实得分值之和实查项目在汇 总表中按分数遇 有缺 项时汇 总表总得 2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评分应以汇总表总得分作为对一个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一) 优良:汇总表得分数应在 80 分及其以上; (二) 合格:汇总表得分数应在 70 分及其以上; (三) 不合格:汇总表得分数不足 70 分
第三章 检查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