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民 用 机 场 地 区 管 理 条 例 ( 总9 页 ) --本 页 仅 作 为 文 档 封 面 , 使 用 时 请 直 接 删 除 即 可 -- --内 页 可 以 根 据 需 求 调 整 合 适 字 体 及 大 小 -- 上 海 市 民 用 机 场 地 区 管 理 条 例 --第 1页上 海 市 民 用 机 场 地 区 管 理 条 例 --第 1页2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1999 年6 月1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 年10 月10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 年4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等管理活动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机场地区,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
机场地区的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上 海 市 民 用 机 场 地 区 管 理 条 例 --第 2页上 海 市 民 用 机 场 地 区 管 理 条 例 --第 2页3 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驻场单位,是指机场地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