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 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 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 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 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 1000m3/h 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 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 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 小于 4h 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 区 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 的采 区 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 特 大的矿井,对 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 制专 门设计。 水仓进 口处 应设置箅 子 。对 水砂 充填、水力采 煤 和其他涌水中 带 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 应设置沉 淀 池 。水仓的空 仓容量必须经 常保 持 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 、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 电线 路,必须经 常检查 和维 护 。在每 年 雨 季 以前 ,必须全 面 检修1 次 ,并对 全 部 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 行 1 次 联 合排水试 验 ,发 现 问 题 ,及时处 理。 水仓、沉 淀 池 和水沟 中 的淤 泥 ,应及时清理,每 年 雨 季 前 必须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