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 0 一六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 根据《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榆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24]101号)、《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24]539 号)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证零售药店优质、法律规范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合法、法律规范经营
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1-第四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购药须知,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
第五条: 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 卡,经核对无误后,乙方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药品零售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刷卡消费并出具消费清单
个人账户基金刷卡范围为: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二类精神药品、保健品(食健字)、医疗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医疗器械等,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刷卡消费
卡内个人账户基金消费为零后由本人现金结算并应其要求据实出具票据
第六条: 乙方每月 1—2 日将上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消费额结算汇总,出具费用汇总清单(规格:A4 纸)及有效票据,于 1—2 日到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