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年新安全生产法的更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相对于 2024年版,新版的主要变化如下:一、第一章 总 则1、将第一条“促进经济进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2、将第二条增加“特种设备安全”;3、将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进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4、将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更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5、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更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6、增加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7、将原十二条现十三条落实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二、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