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活着的法律2024 年,最高法院就企业间借贷及利息的规定、裁判风向及现行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
一、最高法院长期以来对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持否定态度:合同无效,利息收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 年 9 月 23 日)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 1990」27 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4 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 年 3 月 25 日)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 年 11 月 12 日)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报》2024 年 9 月 25 日)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