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群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的诊断和疫区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卫生防疫机构。 2 术语 皮肤过敏试验: 受布氏菌感染后,再受到布氏菌过敏原刺激,皮肤出现的迟发型过敏反应。 布病疫区: 凡有新病人发生,或有疫畜检出的自然村(屯)或畜牧场(队)均视为布病疫区。 检疫: 用特异性的血清学,皮肤试验,分离细菌等方法对人畜布病的检查。 淘汰: 对查出的阳性畜进行屠宰处理。 3 布病诊断 布病是一种严重地危害人民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染疫的家畜是人和畜间布病的主要传染源。 3.1 流行病学:发病前病人与家畜或畜产品,布氏菌培养物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的居民,或与菌苗生产、使用和研究有密切关系者。 3.2 临床表现: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多汗,肌肉和关节酸疼,乏力,兼或肝、脾、淋巴结和睾丸肿大等可疑症状及体征。 3.3 实验室检查:布病玻片或虎红平板凝集反应阳性或可疑,或皮肤过敏试验后24、48h 分别观察1 次,皮肤红肿浸润范围有一次在2.0cm×2.0cm 及以上(或 4.0cm(上标始)2(上标终)以上)。 3.4 分离细菌: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中分离到布氏菌。 3.5 血清学检查:标准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 1∶100 及以上;对半年内有布氏菌苗接种史者,SAT 滴度虽达 1∶100 及以上,过 2~4 周后应再检查,滴度升高 4倍及以上;或用补体结合试验(CFT)检查,CFT 滴度1∶10 及以上;抗人免疫球蛋白实验(Coomb's)滴度1∶400 及以上。 疑似病例:具备 3.1、3.2 和 3.3 者。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 3.4 或 3.5 中任何一种方法阳性者。 4 疫区处理原则 4.1 核实诊断:对确诊的病人应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核实诊断。 4.2 检疫和淘汰处理疫畜:对疫区内全部羊,牛和猪用血清学方法进行检疫,检疫后 1 个月再检一次。凡检出的阳性家畜均应立即屠宰(或隔离饲养)。至少在一年内停止向外调运牛、羊、猪。畜产品均应在原地存放和消毒,暂不外运。 4.3 消毒:被病畜的流产物污染的场地、用具、圈舍及尚未食用的奶制品均应进行消毒处理。 4.4 免疫:经两次检疫呈阴性反应的家畜,以及疫区周围村受威害的畜群,应连续 3 年以畜用菌苗进行免疫,每年免疫覆盖率不应低于 90%。 4.5 临床监测及治疗:对疫区内接触家畜及畜产品的人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