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七条 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报价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第二章 股份挂牌 第九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