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职业道德准则 宗旨: 本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指导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在经营中坚持最高标准商业道德的基本指南,同时旨在成为符合2002 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6 条及相关规定中“道德守则”定义的准则
当本准则的要求高于一般商业惯例或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标准时,我们将坚持遵守更高的标准
“公司”指所有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以下简称“U
GAAP”)要求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和联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学校和子公司
本准则旨在遏止错误行为,同时鼓励以下行为: •诚信道德的行为,包括在处理个人利益与员工利益的冲突时能够遵守职业道德; •在公司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提交、备案的报告、文件以及公司向公众公布的其他信息中,进行充 分 、公允 、准确 、及时且 易懂 的披 露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及时对 违 反 本准则的行为进行内 部 举 报; •坚持遵守本准则
适 用 范 围 : 公司所有的董 事 、管 理者 、员工和顾 问 等 ,不论 他们是专 职、兼 职、咨 询 性 的或临 时性的员工(每 个独 立 的员工或员工整 体 ,简称“员工”),都 应 当遵守本准则
本准则还 针 对 公司首 席 执 行官 ,首 席 财务官 、副 总 裁 和总 监 及公司内 其他类 似 职能的员工(即 所有的高级 管理层 )制 定了 专 门 的条款
公司董 事 会(以下简称“董 事 会”)委任 公司的审 计监 察 部 总 监 张 凤 玲 为合规官 员,如果 员工对 本道德准则有任 何 问 题 或想 报告任 何 违 反 本准则的行为,请 与合规官 员联系
联系 电 话 :86-10-6260-5566 转 8300 电 子邮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