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
(章节名称除外) 红体字部分涉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原法条 新法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 辱 的行为,有权提 出 控 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 辱 的行为,有权提 出 控 告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条中级 人民法院管 辖 下 列 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 反 革 命 案件、危 害 国家 安全 案件; ( 二) 可能 判处 无期 徒 刑、死 刑的普 通刑事案件; ( 三 )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条中级 人民法院管 辖 下 列 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 危 害 国家 安全 、恐 怖 活动 案件; (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