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济政办发【2008】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和基金征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
(二)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1%,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市级统筹,分步实施
起步阶段市、县(市、区)分别运作,资金分别管理;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市级统筹
(五)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 、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和 支 付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二)生育津贴的申领和支付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和产假天数标准的确定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 30天乘以产假天数
女职工产假标准如下: 2 2 、申领生育保险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正常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证或者死亡医学证明;难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正常生育所需材料、医院有关诊断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3 、生育津贴的支付 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的次月,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 7 日内出具生育津贴拨付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