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 江 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经营业户,下同)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用积分的形式体现并公示。 第三条 信用档案包括建档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表1)和信用记录(见附表2)以及和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企业的基本情况由运管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则由运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见附表3),发挥公示、提示、警示作用。 第四条 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是全省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暂分为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旅游客运企业、汽车租赁企业、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汽2 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等档案,建档企业按经营业务不同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互不影响。 第五条 建档企业实行代码制,由各市运管处(局)按编码规则(见附表4)进行编码后报省局确认。 第二章 考核的实施及程序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运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考核具体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的稽查部门负责。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三级(含三级)以上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客运站、货运站(场)和一类维修企业、一类驾驶员培训企业,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信用考核结果经省运管局核实后,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其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企业所在市运管处(局)核实后,由市运管处(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信用档案由考核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每年1 月 1 日到6 月 30 日、7 月 1日到12 月 31 日各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八条 各建档企业每次考核的标准分为1000 分,加分为100 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 分。企业信用得分不满700分的,为不合格;700 分以上的,为合格。 3 第九条 信用考核合格者,实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