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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五章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 5.1 海关概述 5.1.1 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海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体现国家的权力和意志。 《海关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海关的性质 ①海关是国家的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海关的权力授自于国家。海关对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对内体现国家、全社会的整体利益。 ②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的活动。海关进行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关境与国境 一般情况下,关境等于国境。但有些国家关境不等于国境。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全部过节主权的国家空间,包括领陆、领海、领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税同盟和自由区、自由港大量出现,国境等于关境的原则被突破,国家政治国境和关境有时不完全一致。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其成员国的货物在彼此之间的国境进出不征收关税,此时关境大于其成员国的各自国境。自由港、自由区虽在国境之内,但从征收关税看,它可以被视为在该国境之外,进出自由港(区)可以免征关税,此时关境小于国境。针对原为殖民地的国家或地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 24条规定,经其宗主国的统一并用发表声明和证实等方法,可以单独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一个成员。此条对关境定义为:在对外贸易方面独立实行关税和贸易管理制度的地区,即所谓的单独关境。香港便是通过这种形式,于 1986年由英国发表声明,作为单独关境地区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一个成员。中国也同时发表声明,承诺再在 1997年7月1日香港归还中国后,保持其自由港地位,成为一个单独关税地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一个成员。此时,中国的国境大于关境。从 1981年起,有关文件或教材中陆续出现“关境”的概念。中国现行关境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 3个单独关境地区。 ③海关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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