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 (2002 年3 月28 日卫生部令第27 号公布 根据2016年1 月19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 年12月26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 检 测 工作。 第五 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接 受 消毒技 术 培训 、掌 握 消毒知 识 ,并 按 规定严 格 执行消毒隔 离 制度。 第六 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进 入 人体组织或 无 菌器官 的医疗用品必 须 达 到 灭菌要求。各 种 注 射 、穿 刺 、采 血 器具 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 接 触 皮 肤 、粘 膜 的器 械 和用品必须 达 到 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一次 性使 用医疗用品用后 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