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 (2002 年3 月28 日卫生部令第27 号公布 根据2016年1 月19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 年12月26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 检 测 工作
第五 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接 受 消毒技 术 培训 、掌 握 消毒知 识 ,并 按 规定严 格 执行消毒隔 离 制度
第六 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进 入 人体组织或 无 菌器官 的医疗用品必 须 达 到 灭菌要求
各 种 注 射 、穿 刺 、采 血 器具 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 接 触 皮 肤 、粘 膜 的器 械 和用品必须 达 到 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一次 性使 用医疗用品用后 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