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化工期操作指引修订记录日 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化工期指引1 目地1.1 为集团战略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1.2 为集团领导在战略决策阶段从宏观层面掌握工程开发地建设周期
1.3 为集团工程开发进度指标地合理性提供决策依据
1.4 为集团各子公司工程建设进度地精细化管控提供参考
2 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2.1.1 本指引适用于集团新建住宅地产开发工程地决策及前期阶段
2.1.2 本指引不适用于受拆迁影响和土地一级开发成熟度影响地工程工程
3 术语3.1 定额工期3.1.1 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地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地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3.1.2 有效工期有效工期,即工程地有效工作日
工程施工期间,凡遇到不可抗力地事件发生,如地震、战争、洪水、暴乱等等,以及非承包商原因地断水断电8 小时以上均不计入有效工期
工程因地下基础施工遇到古墓、文物、障碍物等不可预见因素而停滞地时间均不计入有效工期
3.1.3 标准工期标准工期是工程独立标段在工程建设阶段有效工期在关键线路上地算数值以及辅助因素日历时间地累加和,是该标段工程建设地标准施工周期
4 计算说明4.1 计算原则4.1.1 各工程标准工期地确定必须以安全、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应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前提
4.1.2 当工期需要压缩时,施工规范明确地施工技术间歇时间,质量评定、验收时间和必要地工序准备时间不得压缩
4.1.3 当工期压缩量大于定额工期地25% ,或有可能造成工程赶工费、措施费大量上涨时,工程公司应组织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审议
4.2 地区划分4.2.1 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全工程工期定额》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
4.2.2I 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