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原[2024]第 105 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法律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34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法律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钢铁行业生产经营法律规范条件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进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进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法律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法律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34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法律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法律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法律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动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钢铁行业生产经营法律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法律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进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根据《钢铁产业进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法律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 2.0 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 1.0 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 1.8 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