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 合同的履行【考点 4】代位权(P75)(2024 年案例分析题、2024 年案例分析题、2024 年案例分析题)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 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 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024 年多选题)【例题 1·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
(2024 年)A
安置费给付请求权B
劳动酬劳请求权C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D
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答案】ABCD【例题 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 50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 3 个月后到期的 7000 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 8000 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对丙享有 10000 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 5000 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乙对丁的 7000 元债权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