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外运上海公司诉深圳江南经济开发公司货代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外运上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达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君粹,中国外运上海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幸根,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远辉、梁小川,深圳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外运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运)因与被告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上海外运诉称:1990 年 3 月,被告江南公司委托原告代理乙腈出口至美国巴尔的摩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原告办妥海关手续后,将货物装船,按时运出
因被告没有在委托书上注明运费预付或者到付,原告无法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
承运人船公司按航运惯例,凡没有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的均按运费预付处理,向原告收取了运费 25568 美元
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收取此笔运费,均遭拒付
1992 年 12 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被告同意于 1993 年 5 月底之前结算此笔运费
此后,被告仍未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所垫付的运费 25568 美元,并给付自 1990 年 8 月 4 日起两年半时间的利息计 3315.85美元(以年利率 5.1875%计)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1990 年 3 月,被告代理深圳市海湾石油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出口乙腈,由被告负责报关,海湾公司协助异地报关等有关业务
内、外贸合同和有关资料标明价格条件为 FOB
被告将空白货运委托书盖上公章后交给海湾公司,由其交予原告
但是原告业务经办人在委托书上漏填价格条款 FOB,过错在原告;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结算运费的协议书,此属被告对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应予废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海湾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