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川府令[1999]第 119 号 发布或通过日期: 1999-02-26 生效日期: 1999-02-2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制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 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 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作
第六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 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八条 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