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入世后企业集团的制度创新齐二石 刘汉民摘要 经过近 20 年的孕育、成长,我国企业集团不断壮大、成熟,但在许多方面还存在制度缺陷。面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国企业集团只有象重视技术创新一样重视制度创新,在运行机制、组织结构、管理方法和思想观念上积极改革,与国际接轨,才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词 WTO 企业集团 制度创新一、我国企业集团的现状我国的企业集团产生于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成熟于 90 年代末。所谓成熟,是指在外形上与国外的企业集团基本接近。国外的企业集团有两种主要模式:锥型企业集团和环型企业集团(李非,1994)。我国的企业集团以锥型企业集团(也叫单向控制企业集团)为主。这类企业集团通常有一个母公司(也叫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心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等)对所属企业从资产、财务、人事、质量、品牌和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控制。根据 1998 年《国家体改委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纵向的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其中,由行政主管局转体来的集团公司,在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指导思想上旧体制的痕迹更为明显。企业集团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在集团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共享,这些共享的资源可以是资金和技术,也可以是信息、管理和商誉等。因此,可以把企业集团定义为由若干个独立核算企业所组成、内部实现资源共享的企业联合体①。虽然企业集团按规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集团(总部)都注册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根据我国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须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集团成员单位均须具有法人资格,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一定水分。 在实践中,经过反复探究和实验,我国的企业集团形成了三种主要管理模式:直线参谋制、事业部制和母子公司制。直线参谋制集权的程度较高,人、①国家工商局对企业集团的定义是:“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法律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财、物力资源在集团范围内统一配置,供产销等经营活动由集团总部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