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XX 银行 XX 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 XX 银行 XX 分行投资银行业务法律规范、健康、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 银行 XX 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 银行 XX 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法律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 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集中发起原则。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第五条 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投行业务决策实行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流程化管理原则。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第三章 准入标准第七条 理财类准入标准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第八条 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第九条 投融通类准入标准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二)第三方增信机构准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担保公司等。以上准入标准严格根据《XX 银行 XX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