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一、人事考核规定总 则第一条 目的1 为统一、法律规范人事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生产率
第二条 人事考核的用途: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教育培训,自我开发;合理配置人员;晋升、提薪;奖励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下列人员:兼职、特约人员;连续出勤不满 6 个月者;考核期间休假停职 6 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 用语的定义:1 业绩考核———对员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2 态度考核———对员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3 能力考验———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4 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5 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考核计划与执行第五条 考核执行机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 考核者的训练:1 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进行训练工作
2 考核者的训练按要求制订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 考核者的原则、立场:为了使人事考核公平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 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真实评价
2 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厌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3 考核者应根据自己作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考核的分类第八条 人事考核的分类:被考核者的分类如下:1 E(临时工层)———临时工
2 J(作业层)———1 2 3 4 级员工
3 S(中间管理层)———2、3、4 级员工
4 M(经营决策层)———5、6、7 级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