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抵消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评估,辅助器具的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借用、维修、回收更换和效果评估、补贴配送,辅助器具服务的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和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康复工作者和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经 深圳市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具有疑 似 残疾的 3 岁 以下 户 籍 儿 童 ,依 据本办法,享有相 应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 条 市财 政 委 、民政 局 、人力 资 源 和社 会保障局 、残联围 绕 深圳市残疾人事 业 发展 规划 ,把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纳 入 残疾人事 业 范畴 ,结合实 际 ,制定政 策 、工作计划 和标 准 ,核拨 专 项 工作经 费 ,审 批 定点 服务机构 ,颁 发专 业 技术人员上 岗 证书 ,指导、协 调 全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 源 中心 负 责 全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规 1 划、组织与实施,审核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审定市级辅助器具的配送,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拟定市级年度经费预算,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评估、配送、适配等业务工作,承担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技术指导、业务管理、信息统计、科研开发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审批辅助器具服务的申请,实施区级辅助器具补贴,指导街道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第二章 辅助器具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全面康复并就学、就业和融入社会,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配置和全方位的服务。坚持专业服务,按照服务标准、流程、手段和机构的专业化要求,确保服务的质量与效果。维护残疾人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