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管理,引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重污染企业减排和优化升级,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和分类管理。 重点排污企业是指电镀、线路板、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总量较大的污染源。 国控、省控污染源不纳入我市环保信用管理范围。 第三条 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环保信用评定以年度为周期,每年第一季度进行。评定时通过环保验收未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评定范围。 第五条 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评定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等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进行标识。 环保部门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公安、工 2 商、海关、财政、外贸、金融等监管机构。 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上传至我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圳市借款企业风险预警系统。 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其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措施。 第二章 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七条 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根据下列环境行为进行评定: (一)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三)排污总量控制情况;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五)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环境投诉和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发生情况; (七)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情况; (八)重点排污单位的其他环境行为情况。 第八条 重点排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评定周期内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为 3 100%; (二)固体废物贮存符合要求并得到妥善处置; (三)排污总量控制符合要求;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满足处理要求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有效环保投诉,或者受到环保投诉但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七)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第九条 重点排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评定为环保合格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