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经2004~2005 学年度第2 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 经2005~2006 学年度第2 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组织代表组成,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清华大学
学校委派相关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持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
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 请 在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
经本人 提 出 申 请 ,学校审 核 同 意 后 ,由物业管理中 心 统 筹 安排
第五 条 住宿分配本着 分区 住宿、按 院 系 相对 集 中 的原 则进 行
第六 条 学生按 照 学校规定流 程 办理入住手 续 后 方 可 入住指定床 位,未 经物业管理中 心 批 准不 得 自 行调 换
第七 条 学生如 遇 疾 病 等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换 宿舍 的,应通过所在院 系 向 物业管理中 心 提 出 申 请 ,经批准后 方 可 进 行调 换
第八 条 毕 业、住宿协 议到 期 、退学以 及 自 愿 申 请 退宿的学生,应当 按 照 学校规定的流 程 办理相应退宿手 续 ,结 清相关费 用,并 在规定时 间 内搬 离 宿舍
因 休 学或 出 国等原 因 离 校半 年以 上 的,应向 物业管理中 心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