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陆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主动接受处罚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内陆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或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以上的,逃避、抗拒检查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主动接受处罚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或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逃避、抗拒检查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渔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渔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一年内渔业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