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进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负责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准入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对专用汽车和挂车(不包括用于军事目的的或场内使用的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的生产和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用汽车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取得专用汽车生产资格
专用汽车产品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
取得准入许可的专用汽车企业和产品由国家主管部门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方式发布
第五条 国家鼓舞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纳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企业和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用汽车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不得转让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专用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进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有生产专用汽车产品所必需的关键设备和工艺条件; (三)具备专用汽车产品专用装置(或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设计开发能力和专用性能的实验验证能力; (四)具备相应专用汽车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所生产的专用汽车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