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2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根据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二章 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1. 生产厂房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等其他污染源100米以上。2. 应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应有独立的实验室(检验室),实验室(检验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