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 发布: 工业处 2008-03-06 川经〔2024〕335 号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经贸委)、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六号令),为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法律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六号令),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法律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根据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确定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市州经委、环保局负责落实本地区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两种。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省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物料、降低能耗、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省环保局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指(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备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三、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八条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