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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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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强化民主政治,保证民众获得政府信息、防止行政腐败和实现信息对于实际生活的效用只能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附属价值。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避了对这一核心价值的规定,这种回避不但体现在条例对价值目标的明文规定上,也体现在整个条例的实质性规定中。由于条例对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有权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制,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虚弱的司法救济机制,加之宏观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滞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景不容乐观。【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价值目标 民主政治如大多数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价值目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条例。”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的一项必要的内容,[1]这一条实际上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有三项目标:保障民众猎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功能。 这三项目标当然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追求。但仅仅规定这三者是不够的,政府信息公开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强化民主政治,条例提到的三项目标应该只是附隶于这个核心的价值目标。对于核心价值观的遗忘,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例》在根本基调上出现严重问题,这势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造成消极的影响。下面分节阐述条例存在的价值缺陷。 一、民主政治与猎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猎取政府信息应该包括两项内容:获得政府已经公开的信息和要求政府公开其拥有的信息,我这里分别称之为消极的获得政府信息和积极的获得政府信息。消极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对政府设置的主要是消极的不干涉义务,而积极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则要求政府实行积极的措施公开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信息并保证民众对这些信息的猎取。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是积极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是的保障民众“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民众积极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究竟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还是一种高于法定权利的宪法权利、或者说是超法定权利?条例没有直白的规定。但从条例对民众猎取政府信息的诸多限制性规定可以看出,积极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是被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来看待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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