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24】278 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24]478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24〕478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法律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 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 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 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 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 1.0%。拆除工程、工程造价 100 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2.5%。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第六条 编制工程概(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