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法律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法律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别工时制度,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24〕18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法律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别工时工作制度)。1.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且生产经营正常;2.全员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酬劳、工时制度等已按规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4.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6.职工对工时制度方面无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实行特别工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严格按劳部发(1994)503 号文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别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其中:隶属关系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和无区域性企业按社会保险参保隶属,由所辖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3.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复印件、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5.工会对实行特别工时工作制度的意见。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组织召开实施特别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座谈会,讨论实施办法;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先召开职工大会,推选实行特别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代表,讨论实施办法,实行特别工时工作制度的各个岗位均要有职工代表,代表人数一般应占该岗位总人数的 10%,但至少不少于 1 人;工会(或职工代表)需在《审批表》及实施办法上签署意见。6.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