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2:湘潭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与贴息合作协议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文件,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对再就业、创业人员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贷款及进行贴息等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创业贷款是指由湘潭市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湘潭市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开立专户管理并提供担保,由 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在担保范围内发放的,用于支持促进创业、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其包括个人微利项目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向乙方推举符合条件的贷款客户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5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24〕238号)、《江西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湘政办发南银发〔20243〕3478 号)、《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24〕105 号)、《印发的通知》(潭劳社字〔2024〕60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对申请客户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方可推举给乙方;(2)甲方担保的创业贷款的放贷风险由甲方承担;(3)(2)甲方不得通过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贷款违规套取乙方资金;(43)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开立保证金担保基金账户与贴息资金账户,存放用于为乙方发放的创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将资金转出
对与乙方合作发放的促进就业的个人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创业贷款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 50%的标准实行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