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案基本信息案件名称: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案案号:(2024)高民终字第 1730 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保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 二审裁判日期:当事人: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案例性质:参考性案例案例正文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カ?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二中民初字第 13716 号(2024 年 11 月 11 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高民终字第 1730 号(2024 年 9 月 22 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 被告(上诉人):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大公司) 被告: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 被告: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 被告:天宝盛世科技进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 被告:四川宜宾俄欧工程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欧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期间,中建材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五份《进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对中建材公司代理恒通公司进ロ新加坡 GXD 公司工业计算机服务系统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原告中建材公司在一审诉称:2024 年中建材公司接受恒通公司委托,为恒通公司代理进ロ工业计算机系统和其他物品,并代垫有关费用,恒通公司向中建材公司支付进ロ工业计算机系统货款及各项费用(包括进ロ代理费)。中建材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履行完进ロ代理义务后,恒通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拖欠部分货款及各项费用。2024年 10 月 10 日,中建材公司、恒通公司和天元公司签订一份《备忘录》,确认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恒通公司仍欠中建材公司共计 18907936.92 元,其中进口货款、各项费用计 202456.92 元,逾期利息计 2706280 元,恒通公司需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分期还清全部欠款。《备忘录》中同时约定,天元公司为恒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银大公司、天元公司、天宝公司、俄欧公司分别向中建材公司出具《承诺书》及《承诺函》,承诺为恒通公司对中建材公司全部应偿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违约金、利息、追索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