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1 1 年新婚姻法全文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