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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中国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和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
集体企业职工参照适用国有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1952 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确立了新中国的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由起初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逐步扩大到革命伤残军人和大学生
其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
公费医疗核准定额,1961 年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年18 元,以后多次调整逐步提高, 到 1993 年,三个直辖市达到 206 元
由于保障范围的扩大和医疗费用的提高, 尤其是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大于规定的数额(例如,1964 年,规定每人每年为26 元,但实际支出为34
4 元),国家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
1952 年制度刚建立时, 有 400 万人享受待遇,到了 1995 年,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增加到了3400 万人,医疗费支出约 110 亿元
[1] 1951 年颁布的 《劳动保险条例》 确立了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费用从劳动保险基金项目下支付
1969 年以后,劳保医疗费不再在企业之间调剂,实际上成为“企业劳保医疗”
1956 年参加劳保医疗的国有企业职工1600 万人,集体企业职工 700 万人,覆盖职工 94%
1995 年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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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亿人,占职工人数的 76
5%,占城镇从业人员的65
7%,当年医疗费支出约 446 亿元
[2] 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医疗资源匮乏的情况下,由于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和劳保医疗的人员以及医疗提供者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医疗费用缺乏控制机制,所以他们可以“合谋”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造成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