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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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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更好地为广阔参保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98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评估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的受理、评估及协商签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协议内容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区域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择优协议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参保人分布情况、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保险服务需求,合理制定本市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有利于法律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进行评估确定。第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正式营业 6 个月以上,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处理的情形;3.村卫生站、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在100 平方米以上;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4.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在 2 年以上;5.配备的医护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符合卫生部门关于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的规定;6.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管理部门、人员、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7.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8.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及药品管理制度;9.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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