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HL0056甲方:黄龙县建筑公司地址:黄龙县西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分公司地址:黄龙县中心街 36 号 法定代表人:田臻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进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2.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信任赖,有偿使用,共同进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 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 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1.3 端到端:由本合同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本合同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4 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市政施工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5 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6 月租费: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第二条 租用标的2.1 甲方租用乙方【30M 】互联网专线业务(下称“租用业务”),用于甲方接入互联网,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甲方业务需求单为准.2.2 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业务需求单。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3.1.1 甲方作为乙方的客户,享受乙方为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甲方业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业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3.1.2 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申告。3.1.3 甲方应合理使用租用业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转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第 2.1 条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4 甲方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3.1.5 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时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1.6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