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交通事故赔偿中车辆被挂靠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杜小娟 案情 2024 年 9 月 28 日,抚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南城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抚运南城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抚运南城分公司将赣 FXXXXX 号车辆出租给张某经营,租赁期限 24 个月,并约定张某每月归还抚运南城分公司购车款 7000 元至还清抚运南城分公司购车款 168800 元为止。未还清以上购车款前车辆所有权归抚运南城分公司所有,还清购车款后车辆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合同第二项第 5 条另规定:张某每月 25 日以前向抚运南城分公司交纳借款金额的月利息及管理费 150 元。合同第三项第 2 条规定,在租赁朝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张某承担。2024 年 3 月 6 日,熊某雇请张某承租的车辆赣 FXXXXX 装运货物,其车辆由戴某驾驶,熊某、张某、刘某坐在驾驶室内。当车辆由南昌往上饶方向行驶至黎温高速公路 107KM+200M 处时,因戴某尾随撞上正在车道行驶的一辆解放牌半挂车的左后尾部,造成赣 FXXXXX 大货车上乘车人熊某、张某、刘某三人当场死亡,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某大队作出赣 FXXXXX 大货车驾驶员戴某在高速公路上疲劳驾车,导致事故的发生,戴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决定。另查明,赣 FXXXXX 车辆所有权归抚州某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南城县分公司所有,但抚州某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南城县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主管部门为抚州某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系死者熊某之妻,熊某有母亲黎某,另有兄弟姐妹 4 人均已成年。刘某某可依法获赔损失有死亡补偿费 45444 元,丧葬费 5000元,被赡养人黎某生活费 3123.05 元,合计人民币 53567.05 元。 原告诉称,2024 年 3 月 6 日熊某雇请赣 FXXXXX 车辆运货并随车押货,因驾驶员戴某疲劳驾车,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使熊某等三人当场死亡。因赣 FXXXXX 车主系抚州某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南城县分公司),为此要求抚州某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及驾驶员戴某赔偿死亡补偿费 45444 元,丧葬费 5000 元,被赡养人黎某生活费 3123.05 元,合计人民币53567.05 元。 被告抚州某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赣 FXXXXX 车所有权系我公司南城县分公司所有属实,但该车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出租给张某经营,2024 年 3 月 26 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在张某租赁期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