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京派、海派”之争辨析民间委托炒股合同的效力现实生活中,股票投资者委托理财公司代为炒股的情形相当普遍,对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看法,并形成“京派、海派”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该文将分析两种观点的差别,辨析该类合同是否有效
一、典型案例及其争议焦点 2024 年 4 月 20 日,李某与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签订一份《股票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股票账户委托光辉公司进行打理,具体约定内容为:1、李某将其证券账户密码告知光辉公司,委托该公司管理;2、委托期间,李某完全委托光辉公司买卖股票,自己不得干涉;3、在协议期间,双方根据 3:7 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
委托开始时,李某股票账户上存有资金及股票合计价值 50 万元;一年的协议期满后,李某股票账户上仅有资金及股票合计价值 15 万元;亏损合计 35 万元
李某遂将光辉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光辉公司没有代为接受委托炒股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书无效、光辉公司还应返还其损失的财产 35 万元
经查明:光辉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个人理财、贷款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划的需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
该公司承认并未办理过代为炒股的行政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经营证券业务属特许经营项目,未经批准从事该业务应视为违反证券法
本案中,光辉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证券的行政许可,其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炒股,是否应当视为违反证券法的行为,由此引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