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众筹操作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众筹融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1. 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2. 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常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因此,股权众筹必定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3. 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4. 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 10 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 200 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众筹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避开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我国《刑法》第 176、192 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8 号)》(以下简称“18 号解释”)对《刑法》第 176、192 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 176、192 条和 18 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加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18 号解释中规定了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种情况,只要同时具备即犯此罪。而其中有三种是众筹融资无法完全避开的,因此,避开众筹融资涉嫌刑事违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规避条文中提到的第三个条件,即不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目前,国内各众筹网络平台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