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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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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法律保护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作者: 邵明艳 一、案例介绍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 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 《想情郎》就是一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得民间曲调,已无法考证该曲调得最初形成时间与创作人、该曲调在2 0 世纪50年代末第一次被记录下来。在同一时期,还首次收集记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得赫哲族歌曲《狩猎得哥哥回来了》。1 9 62 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得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得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得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得哥哥回来了》得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得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 963 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 年,该歌曲《乌苏里船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19 9 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 9 9 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得《乌苏里船歌》明明就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就是赫哲族人得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 CD 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得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得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原告赫哲族乡政府诉称:《乌苏里船歌》就是基于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与生活中逐渐产生得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与文化特征得民歌曲调改编完成、涉案赫哲族民间曲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得保护,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与获得酬劳权等经济权利。被告得行为侵犯了上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损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得自尊心与民族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辩称:《乌苏里船歌》就是郭颂、胡小石、汪云才借鉴西洋音乐得创作手法共同创作得、该作品使全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少得民族为世界所了解。目前全国赫哲族成建制得民族乡有三个,原告只就是其中之一,她们无资格与理由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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