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用电企业和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纳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令 196 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部 8 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3 总则3
1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仔细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
2 公司在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修改、保管和履行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3 供用电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在装表接电前签订
4 各类用电企业、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纳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均必须依法与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与公司无供用电关系,公司有权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凡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供用电合同》对于公司和电力客户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 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a)负责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起草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并起草各类《供用电合同》的标准文本
b)及时了解公司和电力客户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意见
c)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d)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e)对特别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进行起草并组织会审等
f)特别重要客户包括:1、受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客户;2、跨供电营业区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3、非正弦负荷、冲击性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特别负荷,总容量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