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用电企业和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纳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令 196 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部 8 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3 总则3.1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仔细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3.2 公司在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修改、保管和履行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3.3 供用电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在装表接电前签订。3.4 各类用电企业、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纳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均必须依法与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与公司无供用电关系,公司有权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凡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5 《供用电合同》对于公司和电力客户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 职责4.1 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a)负责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起草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并起草各类《供用电合同》的标准文本。b)及时了解公司和电力客户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意见。c)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d)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e)对特别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进行起草并组织会审等。f)特别重要客户包括:1、受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客户;2、跨供电营业区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3、非正弦负荷、冲击性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特别负荷,总容量超过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4、并网地方电厂和并网自备电厂。4.2 政法部是《供用电合同》的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a)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审核。b)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进行协调管理。c)负责《供用电合同》授权签约人资格培训、审查、认定工作。d)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e)参加特别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4.3 调度所是《供用电合同》部分附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配合营销部起草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