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甲方:**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积极探究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法律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54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保服务医师标准库结构的通知》(苏医管函〔2024〕40 号)以及《**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徐人社发〔2024〕250号)等文件要求,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以下简称定点医师),是指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二条 乙方应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主动配合甲方检查考核;第三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时,应仔细核验医疗保险凭证,确保人证相符,不得发生冒名门诊就医、冒名住院;仔细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和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楚、准确、完整;第四条 乙方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医疗,不降低服务质量
不得让参保人员在住院(家庭病床)期间外出购药、检查、治疗;第五条 乙方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收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
对无住院指征但要求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给予耐心说服、合理解释
不得诱导参保人员自费住院;第六条 乙方应严格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真实记录患者病程,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告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