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储蓄卡被盗刷,判银行赔偿”给金融机构敲响警钟 2024 年 5 月 9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北法院民事(民生案件)审判工作蓝皮书”,将胡某与 A 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等十宗案件作为“2024 年度十大典型民生案例”进行发布,其中“储蓄卡被盗刷,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给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下发,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必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将对金融机构如何应对银行卡业务风险提出新的挑战。为此,笔者以此案例对金融机构如何防范银行卡业务的风险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供一线工作人员参考。【案例简述】 2024 年 7 月,胡某在 A 银行下属的某储蓄所开户,猎取了储蓄卡 ,胡某与 A 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至 2024 年 6 月 23 日 13 时 38分 23 秒,胡某储蓄卡内存款余额为 46206.25 元。从 2024 年 6 月 25 日 20 时 31分 36 秒至 21 时零 6 秒止,胡某储蓄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分 11 次在武汉市二桥邮政储蓄所(交易局号为 420241512)的某 ATM 柜员机上盗取、盗转 46000 元,被扣收手续费 162 元,共计 46162 元。胡某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向仙桃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至今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存款分文未追回。因与 A 银行协商未果,胡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A 银行赔偿存款本金46162 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认为,从胡某提供的储蓄卡、储蓄卡存款支取明细表及法院依职权从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的报案记录、监控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摄像资料复制光盘等,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胡某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A 银行认为胡某可能存在出借、遗失储蓄卡的行为,在该银行的存款亦可能是其自己或委托他人支取,但却未能举证证明,对此,该银行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 A 银行支付胡某存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例来自: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4›仙民二初字第 279 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4›汉民二终字第 58 号民事判决书)【焦点实录】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 1.胡某的存款被支取的原因 A 银行认为:胡某的存款可能因出借、遗失储蓄卡被支取,亦可能是自己委托他人支取。胡某认为:储蓄卡一直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