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英文) 颁发部门:伦敦 发布日期:1 9 7 4 -1 1 -0 1 生效日期:1 9 8 0 -0 5 -2 5 目 录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定义等 第二节 检验与证书 第三节 事故 第二章甲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分舱与稳性 第三节 机电设备 第二章乙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三节 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四节 货船的消防措施 第五节 油船的消防措施 第六节 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 第三章 救生设备等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限客船适用 第三节 仅适用于货船 第四章 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 第一节 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节 值班 第三节 技术要求 第四节 无线电日志 第五章 航行安全 第六章 谷物装运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 第三节 谷物装置及其固定 第七章 危险货物装运 第八章 核能船舶 附录 证书格式 各缔约国政府, 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 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 适 用 范 围 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 法律、规则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 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 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 不可抗力情况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