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 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 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 科 目,均 实行百 分 制,60 分 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 、 内 容 、 要 求 以 及 对 作 业 人 员 的 具 体 条 件 要 求 , 按 照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制 定 的 相 关 作业 人 员 考 核 大 纲 或 者 细 则 (以 下 统 称 考 核 大 纲 )执 行 。 第 六 条 考 核 大 纲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 (一 )适 用 范 围 ; (二 )名 词 术 语 ( 需 要 时 ) ; (三 )作 业 人 员 所 需 的 培 训 和 实 习 时 间 ; (四 )作 业 人 员 的 基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