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 房绍坤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
对此,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规定
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用我国国情的预告登记立法例,并进行精细的制度设计,以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为各国立法所规定
在不动产登记中,预告登记是不可或缺的制度
从我国现行法来看,虽然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已有不少,但并没有预告登记的规定
我们认为,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试就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预告登记的性质 预告登记制度发轫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
早期的普鲁士法上的异议登记分为固有异议登记和其他种类的异议登记两种
固有异议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的效力,目的在于保全物的请求权;其他种类的异议登记仅具有保全权利的消极效力,并无保全顺位的积极效力
(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5 页
可以说,普鲁士法上的异议登记实质上已具有了现代预告登记制度的影子,但预告登记制度的真正雏形则出现于后期普鲁士法中
1872 年 5 月 5 日的《所有权取得法》以及《土地登记法》并未全面废止早期的异议登记,而是将其称为预告登记,并承认两种类型的预告登记:一是为保全已经成立的物权的预先登记
这种预告登记属于物权保全的预告登记,即登记簿存在有误载,其登载的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时,对于真实权利人有丧失权利的危险所实行的保护手段
可见,这种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打破登记薄的公信原则,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二是为保全物权的移转、消灭的债权请求权的预先登记
这种登记与物权保全的预告登记不同,它与公信原则没有什么关系
(参见前引①王轶书,第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