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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划区土地管理通告VIP免费

加强规划区土地管理通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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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加强规划区土地管理通告为加强我县城镇规划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镇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就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区土地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置土地的政府职能。 严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擅自买卖土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使用土地。 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没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城镇规划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两年内开工建设,两年未使用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私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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